| (一)戶外場地 |
1.使用戶外場地者,必須於使用日期前至少14日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下載場地租借申請表(附表:場地租借申請表)或至本館秘書室索取,依式填妥並加蓋印章後,以傳真07-3868971、郵寄(高雄市807三民區九如一路 720號)或親自送達,並請另以電話確認。申請臨時展示廳及北館公共展示空間者,請另附詳細展示企劃書,俾供本館審查,審查時間自收到申請書及企劃書後15日內完成,不受7天取消預約限制。 3.戶外場所活動內容可能有爭議性或有損本館形象者不予外借。 4.戶外場地外借,需由場地業務承辦組室專案簽辦,簽奉承辦組室主管核可後始同意外借。 5.戶外場地不得煮食及使用明暗火工具(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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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據910917高雄市政府公告及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本館廣場晚上8時至翌日上午五時禁止使用擴音設施,周圍五十公尺範圍內全日不得從事燃放爆竹及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使用單位若有違規行為,高雄市政府依噪音管制法得指派人員進行檢測罰款新台幣3,000~30,000元,並應令其立即改善。 |
| 空間名稱 |
追風廣場 2595平方公尺 |
南館前廣場 2750平方公尺 |
北館劇院廣場 1160平方公尺 |
南館中庭 1983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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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使用時段 |
1.08:00-12:00 2.13:00-17:00 3.18:00-22:00 |
| 每時段場地費 |
1.5,000元 2.5,000元 3.5,000元 |
| 每時段保證金 |
10,000元 |
| 預演或佈置費每場次 |
3,000元 |
| 備註 |
| 1. |
使用本館電盤配接線路使用費,每次2,000元,電費依台電營業用「非時間電價 」收取 |
| 2. |
其他戶外場地如須提供使用,由相關業務組室簽奉首長核可後辦理,其每時段場地費以北館劇院廣場面積換算場地費收取,其餘收費標準比照之。 |
| 3. |
承辦連絡窗口 公服組賴小姐07-3800089分機6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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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間名稱 |
演講廳 S112 |
中型研討室 S107 S205 S206 S207 |
會議室 S106 |
階梯教室 S103 |
研習教室 S203 S204 |
階梯教室 S105 |
(二)南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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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使用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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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12:00 13:00-17:00 18:00-22:00 |
| 每時段場地費 |
10000元 10000元 11000元 |
2000元 2000元 2500元 |
2000元 2000元 2500元 |
4000元 4000元 4500元 |
3000元 3000元 3600元 |
5000元 5000元 5500元 |
每時段水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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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 |
1500元 |
1500元 |
2000元 |
2000元 |
2500元 |
每時段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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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 |
5000元 |
5000元 |
5000元 |
5000元 |
5000元 |
預演或佈置費 每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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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 |
1000元 |
300元 |
300元 |
500元 |
500元 |
500元 |
| 空調 |
1500元 |
500元 |
500元 |
500元 |
500元 |
500元 |
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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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
500元 |
500元 |
500元 |
500元 |
500元 |
| 備 註 |
| 1. |
凡活動逾時在一個小時以內,加收場地及水電一半費用,超過一個小時則加 收一個時段費用,如下場次場地有申請單位使用者,則不予延長使用。 |
| 2. |
預演及會場佈置依實際使用時段收費,如前段場地有申請單位借用,則不准 預演及佈置。 |
| 3. |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使用場地費八折優待。 |
| 4. |
非屬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單位一年使用逾30場次且於使用前一次付清所有費用,予以場地費九五折優待,逾50場次予以場地費九折優待,逾70場次予以場地費八五折優待, 逾100場次予以場地費八折優待。 |
| 5. |
用餐時間若需使用其他場地(演講廳除外)用餐,在場地許可情形下,每次收取水電及清潔費1,000元。 |
| 6. |
演講廳可容納340人、中型研討室可容納36至48人、會議室可容納30人、階梯教室S103可容納112人、S105可容納164人及研習教室可容納72至84人。 |
| 7. |
演講廳並備有同步翻譯間,每場次10,000元,以及無線接收器300只,每只每場次200元。 |
| 8. |
如屬系列活動、定期課程或長期向本館租借場地者,得僅繳交1日場地保證金(以單日最高保證金額收取),最後1次活動結束後退回。 |
| 9. |
其餘室內空間如須提供使用者,收費基準參照演講廳可容納人數比例換算之。 |
| 10. |
承辦連絡窗口 公服組賴小姐07-3800089分機670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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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臨時展示廳
| 空間名稱 |
第一特展廳 |
第二特展廳 |
第三特展廳 |
宇宙之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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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費 |
台電公司營業用 「非時間電價」 |
台電公司營業用 「非時間電價」 |
台電公司營業用 「非時間電價」 |
台電公司營業用 「非時間電價」 |
| 空調費 |
288度(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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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度(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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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度(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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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度(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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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恆溫恆濕空調 |
360度(8小時) |
360度(8小時) |
360度(8小時) |
無設備 |
每日租借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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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館作息時間 |
| 場地費 |
每平方公尺每日15元計。進、撤場期間費用以每日場地費二分之一計。 |
每廳每次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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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每檔特展應收場地費20%計算,並以10萬元為上限。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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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場地費依使用面積及時間計算。 |
| 2. |
電費依各特展廳現場之電表計算。 |
| 3. |
申請單位應提出使用申請書並檢附展示企劃書供本館審查。經本館通知核准申請後15日內,應辦理簽約手續並繳清保證金,未於上述期限內辦理者視同棄權。正式展出前7 日內應繳清全部場地使用費用。凡與本館各組室業務有直接相關之使用或合作辦理時,應經由本館各相關組室簽會說明,奉首長核可後辦理,不受上述情形限制。 |
| 4. |
第一特展廳計938平方公尺、第二特展廳689平方公尺及第三特展廳725平方公尺、以及宇宙之星652平方公尺。 |
| 5. |
目前第一特展廳為氣候變遷常設廳,目前暫不外借。 |
| 6. |
臨時展示廳場地使用至少以一個特展廳為單位,每日展示時間應依本館規定,但經本館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如需佈展施工務必遵守『本館館區施工作業規定』。 |
| 7. |
所列空調費用為每開館日以8小時計算,如星期一照常開館,或要求24小時開啟者,則依比例收取。 |
| 8. |
- 其他展示廳或公共空間如有提供做為臨特展使用者,收費比照特展廳基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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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 承辦連絡窗口 展示組洪小姐07-3800089分機8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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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北館活動空間 |
| 空間名稱 |
行政區地下一樓簡報室 AB103 |
一樓三角大廳 |
哇賽科學劇場 (Wa-Sci Theater) |
| 每日使用時段 |
1.08:00-12:00 2.13:00-17:00 3.18:00-22:00 |
----------------- ---------------- 18:00-22:00 |
1.08:00-12:00 2.13:00-17:00 |
| 每時段場地費 |
1.5,000元 2.5,000元 3.5,000元 |
--------------- -------------- 100,000元 |
1.6,000元 2.6,000元 |
| 每時段水電費 |
1.2,500元 2.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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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元 2.3,000元 |
| 每時段電腦使用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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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元 2.3,000元 |
| 每場次保證金 |
5,000元 |
10,000元 |
5,000元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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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北館三角大廳僅接受夜間租借使用。 |
| 2. |
凡活動逾時在一個小時以內,加收場地費一半費用,超過一個小時則加收一個時段費用,如下場次場地有申請單位使用者,則不予延長使用。 |
| 3. |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使用場地費八折優待。 |
| 4. |
非屬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單位一年使用逾10場次且於使用前一次付清所有費用,予以場地費九五折優待,逾20場次予以場地費九折優待,逾30場次予以場地費八五折優待, 逾40場次予以場地費八折優待。 |
| 5. |
預演及會場佈置,依使用時段收取水電費,如前段場地有申請單位借用,則不予以預演及佈置。 |
| 6. |
行政區地下一樓簡報室可容納125人。哇賽科學劇場(Wa-Sci theater)可容納184人、電腦60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