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7-23
孕婦、育有6歲以下兒童之停車位相關規定
發佈單位:公共服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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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兒童者不得占用。
2.停車位識別證明應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
3.停車位識別證明以孕婦健康手冊、兒童健康手冊、停車位識別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孕婦或兒童身 分之事證為限。
4.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兒童者,如其未攜帶相關證明,請洽本館停車場管理人員協助處理 (電話07-3909370)。
5.違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至1,200元以下罰鍰。
6.高雄市發放停車位識別證處所詳如附件,請持孕婦健康手冊或兒童健康手冊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