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定義
舉凡於館及戶外庭園無人取回的500元以上物品及金錢(列為貴重物品)或500元以下物品及金錢(列為一般物品)及證件,皆可列為遺失物。
失物公告方式
1.每日拾獲之遺失物一週內於本館網頁上公告,連續公告一個月。
2.公告內容包括拾獲日期,地點,物品名稱。
遺失物領取作業
1.請失主攜帶身份證明文件於開館時間至服務台領取。
2.遺失物領取時需詢問失主遺失日期及時間,並請失主清楚描述遺失物特徵。
3.經確認〔拾獲遺失物招領登記明細表〕中符合之物品,請失主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並留下聯絡電話,簽收領回遺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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