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展廳空間一覽表
空間名稱 |
第一 特展廳 |
第二 特展廳 |
第三 特展廳 |
第四 特展廳 |
第五 特展廳 |
宇宙之星 | |
面積 | 782m2 | 779m2 | 825m2 | 689m2 | 725m2 | 652m2 | |
電費 | 參考台電高壓三段式電價表簽陳之電價 | ||||||
空調費 |
一般 空調 |
320度 (8小時) |
320度 (8小時) |
380度 (8小時) |
280度 (8小時) |
300度 (8小時) |
200度 (8小時) |
恆溫恆 濕空調 |
2400度 (24小時) |
2400度 (24小時) |
2880度 (24小時) |
2100度 (24小時) |
2220度 (24小時) |
無設備 | |
場地費 | 每平方公尺每日18元計。佈、撤場期間費用以每日場地費二分之一計。 | ||||||
保證金 | 依每檔特展廳收場地費20%計算。 | ||||||
備註 |
1.場地費依使用面積及時間計算。 2.電費依各特展廳現場之電表計算。 3.申請單位應提出使用申請書並檢附展示企劃書供本館審查。經本館通知核准申請後20日內,應完成與本館簽署場地預訂契約書,並於契約書規定期限內繳交場地租借保證金,未於上述期限內辦理者視同放棄場地租借權利。正式展出前7日內應繳清全部場地使用費用,或依特展合約書場地租借費用繳納期限繳清。凡與本館各組室業務有直接相關之使用或合作辦理時,應經由本館各相關組室簽會說明,奉首長核可後辦理,不受上述情形限制。 4.特展廳場地使用至少以一個特展廳為單位,每日展示時間應依本館規定,但經本館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如需佈展施工務必遵守『本館館區施工作業規定』。 5.所列空調費用為每開館日以8小時計算,如星期一照常開館,或要求24小時開啟者,則依比例收取。 6.其他展示廳或公共空間如有提供做為特展使用者,收費比照特展廳基準辦理。 7.除遇不可抗力之原因取消租用,租用單位應檢具可資證明之文件向本館提出申請,經本館審核確認無誤後無息退還所繳之保證金外,租用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已審核通過之展示計畫,否則沒收保證金。 8.承辦連絡窗口:07-3800089轉8668(林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