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

搜尋
Menu

特展廳租借

備註111.03.01生效   下載場地租借申請表(ODT檔)

特展廳空間一覽表

第一特展廳 782m²

第一特展廳

第二特展廳 779m²

第二特展廳

第三特展廳 825m²

第三特展廳

第四特展廳 689m²

第四特展廳

第五特展廳 725m²

第五特展廳

宇宙之星 625m²

宇宙之星

空間名稱

第一

特展廳

第二

特展廳

第三

特展廳

第四

特展廳

第五

特展廳

宇宙之星
面積 782m2 779m2 825m2 689m2 725m2 652m2
電費 台電公司營業用「非時間電價」
空調費

一般

空調

320度

(8小時)

320度

(8小時)

270度

(8小時)

280度

(8小時)

300度

(8小時)

200度

(8小時)

恆溫恆

濕空調

2400度

(24小時)

2400度

(24小時)

2040度

(24小時)

2100度

(24小時)

2220度

(24小時)

無設備
場地費 每平方公尺每日18元計。佈、撤場期間費用以每日場地費二分之一計。
保證金 依每檔特展廳收場地費20%計算。
備註

1.場地費依使用面積及時間計算。

2.電費依各特展廳現場之電表計算。

3.申請單位應提出使用申請書並檢附展示企劃書供本館審查。經本館通知核准申請後20日內,應完成與本館簽署場地預訂契約書,並於契約書規定期限內繳交場地租借保證金,未於上述期限內辦理者視同放棄場地租借權利。正式展出前7日內應繳清全部場地使用費用,或依特展合約書場地租借費用繳納期限繳清。凡與本館各組室業務有直接相關之使用或合作辦理時,應經由本館各相關組室簽會說明,奉首長核可後辦理,不受上述情形限制。

4.特展廳場地使用至少以一個特展廳為單位,每日展示時間應依本館規定,但經本館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如需佈展施工務必遵守『本館館區施工作業規定』。

5.所列空調費用為每開館日以8小時計算,如星期一照常開館,或要求24小時開啟者,則依比例收取。

6.其他展示廳或公共空間如有提供做為特展使用者,收費比照特展廳基準辦理。

7.除遇不可抗力之原因取消租用,租用單位應檢具可資證明之文件向本館提出申請,經本館審核確認無誤後無息退還所繳之保證金外,租用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已審核通過之展示計畫,否則沒收保證金。

8.承辦連絡窗口:07-3800089轉8668(林小姐)。

更新日期:112-11-28
Top